工信部调整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技术要求

最近,工信部发布了一则公告,即《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公告对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了调整,并调整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的相关技术要求。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工信部根据相关标准发布了此公告,特此通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对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必要的更新。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进行了更新。详细要求见本公告中的附件。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的技术要求进行了以下调整:

1.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条件,等效全电里程不能低于43公里。

2.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应小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GB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的70%,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根据整备质量(m,kg)的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当m≤1000时,Y=0.0112*m+0.4;当1000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发布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应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车型将纳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此外,随着新《目录》公告的发布,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作废,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在新《目录》公告发布之前,已在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中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都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