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开展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情况自查

为了规范汽车企业生产行为,保障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我中心开展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工作。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开展车辆产品委托生产活动。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的汽车整车产品委托生产活动。具体而言,指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其公告汽车产品,或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生产汽车产品,但存在汽车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与产品公告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不一致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等四类货车产品上装生产作业的情况不在本次自查范围之内。

各企业应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报《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结果表》,并及时整改未经许可的委托生产活动,停止相关产品委托生产。对逾期未报、未如实上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开展委托生产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各企业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结果表》的PDF格式电子版(需企业签字及加盖公章)、EXCEL格式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