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九部门:保障网约车驾驶员权益

最近,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商务部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加强对平台经济的规范,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平台经济的发展,增强其创新发展能力,赋能经济转型发展。

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以下是意见的全文:

一、健全完善规则制度

(一) 完善治理规则

修订《反垄断法》,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制定出台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细化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制定出台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规则,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完善金融领域监管规则体系,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二) 健全制度规范

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建立平台合规管理制度,对平台合规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加大平台经济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力度。建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增强平台经营透明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负面清单”监管制度,探索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制度。

(三) 推动协同治理

强化部门协同,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负有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负责线下监管的同时,承担相应线上监管的职责,实现审批、主管与监管权责统一。推动各监管部门间抽查检验鉴定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抽查、检测,探索建立案件会商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推动行业自律,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推动提升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二、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 完善竞争监管执法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强化平台广告导向监管,对重点领域广告加强监管。重点规制以减配降质产品误导消费者、平台未对销售商品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实施审查等问题,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落实线上经营者产品召回相关义务。加大对出行领域平台企业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强化对平台押金、预付费、保证金等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五) 加强金融领域监管

强化支付领域监管,断开支付工具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对滥用非银行支付服务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研究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

为了规范平台数据使用,从严监管征信业务,确保依法持牌合规经营,需要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因此,有必要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并严格审查股东资质,以便确保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都符合规范。

同时,我们需要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并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为了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我们需要加强营销行为监管,不能劝诱超前消费。()

为了探索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我们需要打击平台企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超权限调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以及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在严格保护算法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需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并严肃查处利用算法进行信息内容造假、传播负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质内容、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需要强化数字化监管支撑,建立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调查处理等非接触式监管机制,提升监测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数字化监管试点创新。同时,需要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强化平台经济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互联网企业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用评价互通、互联、互认,推动平台企业对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实施联防联控。

为了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需要持续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同时,需要支持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地于法无据、擅自扩权的平台经济准入等规章制度。为了保证公平竞争秩序,平台服务收费应质价相符、公平合理,并应与平台内经营者平等协商充分沟通,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为了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需要推动平台企业间合作,构建兼容开放的生态圈,激发平台企业活力,培育平台经济发展新动能。平台应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生态开放,并按照统一规则公平对外提供服务,不得恶意不兼容,或设置不合理的程序要求。同时,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流量、技术、市场、资本优势,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并推动制定云平台间系统迁移和互联互通标准,加快业务和数据互联互通。

为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落实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并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同时,需要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此外,应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并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最后,应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进行培训。(、)

为了支持平台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其创新发展能力。为此,要引导平台企业充分发挥平台的市场和数据优势,并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平台企业应加快研发投入强度,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的技术研发突破。同时,需要支持平台企业加快数字化和绿色化融合技术创新研发和应用,助推构建零碳产业链和供应链。政策环境应该进一步健全适应平台企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此外,可以支持龙头企业或平台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关键软件技术攻关。

为了提升平台企业的全球化发展能力,需要鼓励其推动数字产品与服务“走出去”,增强国际化发展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平台企业应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经济税收等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以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国际协调。同时,平台企业应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的作用,推动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规则,营造良好环境。可以试点探索便捷的司法协调、投资保护和救济机制等制度,保护我国平台企业和经营者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此外,需要鼓励平台企业发展跨境电商,积极推动海外仓建设,提升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推动中小企业依托跨境电商平台拓展国际市场。可以积极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培育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为了推动经济转型发展,需要鼓励平台企业开展模式创新。平台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金、渠道、数据等方面优势,发挥创新引领的关键作用,推进“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在此基础上,需要推广基于平台的要素融合创新,加强行业数据采集、分析挖掘、综合利用,发挥数据要素对土地、劳动、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可以试点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资源共享新模式,培育共享经济新业态。平台企业还可以开展创新业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和共享资源。

为了赋能经济转型发展,需要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平台企业可以依托市场、数据优势,赋能生产制造环节,发展按需生产、以销定产、个性化定制等新型制造模式。同时,平台企业应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提升企业一体化数字化生产运营能力,推进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带动传统行业整体数字化转型。还可以探索推动平台企业与产业集群合作,补齐区域产业转型发展短板,推动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平台企业还应积极参与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公共平台培育,推动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此外,可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鼓励推广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优秀实践。

为了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需要鼓励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智慧农业,推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领域数字化,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产业链各环节数字化水平。应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以品牌化、可追溯化助力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此外,在平台企业农产品和农资交易方面,应规范行为,不允许采购、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和农兽药残留超标的农资。可以支持有机认证农产品采购、销售。

引导平台企业在农村布局,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通过数字化手段创新金融支持农业农村方式,促进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培育新动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鼓励平台企业提升消费创造能力,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推广智能化产品普及应用,开发新兴零售方式,增强普惠化、便捷化及个性化水平。引导企业开展品牌消费、品质消费等促销活动,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提高公共服务的普及化和特殊群体的使用便利性。同时,开展数字帮扶活动,促进数字技术和数字素养提升。

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管政策的制定,切实解决平台经济领域的重大问题。积极推广平台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投入科技创新领域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高等学府、职业院校和研究机构,依托试验区和示范基地,推进平台经济发展试点探索,构建与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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